申请人:内蒙古硒硒可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87368号“西赢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传达着深刻的内涵,代表着申请人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含“西”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早已将“西赢未来”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西赢未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注册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