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砼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77952号“TONGZE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项目,只保留其余九项服务项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2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11125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