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培锋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81567号“鹿鹿儿别烦美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简单的日常用语组合,而是通过“鹿鹿儿”这一独创性称呼与“别烦美女”这一特定表达方式的结合,形成了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整体标志,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内外装饰图片;服装包装袋图片;申请人抖音账号及流量数据展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