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文杰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风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34255号“陈皮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合法延续,其显著特征已被确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及关联主体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识别关系,具备了极强的后天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方式具有独特性,并非通用名称与姓氏的简单叠加,区别于日常用语及行业通用表述,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公司信息、相关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常见姓氏与餐饮商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