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兴连
申请人因第55503391号“JOV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54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54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VIVO”作为智能手机品牌,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JOVI”是申请人独创并推出的与申请人“VIVO”手机配套的人工智能助理品牌,通过与“VIVO”的配套使用也同时获得相应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名下多个类别“JOVI”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其撤销申请行为系出于不正当抢夺商标恶意为之,不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及光盘形式):
1、企业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VIVO”产品国内外销量排名相关报道、产品宣传页、获奖证明;
3、相关案件判决、裁定、决定书;
4、“VIVO”实际使用部分资料;
5、“JOVI”的百度检索页面、官网及媒体宣传报道等资料;
6、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及商标驳回通知;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撤销多件“JOVI”商标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3、4指向“VIVO”品牌等内容,并未完整体现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未能体现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证据6、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在案证据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