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57909号“万家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家顺 86757909

阅读:113161 2026-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聂小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57909号“万家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0827号、第80954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

  申请人:聂小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57909号“万家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0827号、第80954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有明显的商标标识作用,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万家顺”商标的重新设计注册,且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现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757909号“万家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家顺 867579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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