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8759号“金鹿CNP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鹿CNPC及图 1928759

阅读:96540 2026-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759号“金鹿CNP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445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759号“金鹿CNP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445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44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19类“沥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商品上积极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旗下沥青产品生产销售分公司信息;

  2、申请人沥青产品的销售链接;

  3、沥青产品的宣传报道;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商品发票、发货单等;

  6、申请人宣传报道;

  7、广告、展览会等图片;

  8、销售网点及加油站分布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光盘形式)与申请人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秦皇岛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沥青;铺路沥青;建筑用沥青产品”商品上,2008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名义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和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所涉及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证据5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以及核定的商品;证据6和7显示的商标为“昆仑及图”“昆仑好客”,并非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者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8均为自制证据,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28759号“金鹿CNP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鹿CNPC及图 19287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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