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24042号“WATCH TURBO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58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海澜之家”旗下智能设备的新品牌,基于申请人的强大背书及广泛推广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照片、媒体报道、驰名商标批复文件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