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园
申请人因第27959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94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94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43类“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
2、申请人2011-2024年上市公司剪报页;
3、申请人近年来在Brand Finance全球乳业价值十强中的排名;
4、申请人近年来在全球乳业20强中的排名;
5、Interbrand中国最佳品牌排行情况;
6、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排行情况;
7、有关《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在乳制品榜单名列榜首的报道;
8、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投放效果资料;
9、“伊利”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判决;
10、内蒙古伊知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
11、伊知牛体验店的开业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光盘形式)与申请人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餐厅”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均与复审商标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11系申请人关联公司内蒙古伊知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伊知牛”牛肉店开业的相关报道,不能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于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