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11414号“海天致美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天致美味 53811414

阅读:139262 2026-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景风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811414号“海天致美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79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景风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811414号“海天致美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79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79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3类“黄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证据交换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电子形式):

  1、被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3、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材采购协议及发票;

  4、被申请人黄酒产品检验报告;

  5、被申请人2023年黄酒产品的经销协议及发票;

  6、天猫、京东平台的搜索截图;

  7、礼盒外包装图及产品手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海天致美味”,且涉案证据并非系对第33类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黄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日本米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白酒;烈酒(饮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20日。

  2、被申请人在第33类“黄酒”商品上还注册有“海天”“金馔”“米娘”“美味捞”“HADAY”“海隆”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属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不能证明标识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体现的商标为“海天”,并非复审商标“海天致美味”。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第33类黄酒商品上还注册有多件商标,故证据5在未体现复审商标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证据系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6体现的商品为酱油、料酒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米酒等商品。证据7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811414号“海天致美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天致美味 538114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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