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亚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57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69584号“禺南YuNan及图”商标、第79063814号图形商标、第10920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正处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现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25类“运动夹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