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鑫景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01432号“AT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1148号“ATG ATG MULTIBR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1404群组“钟;手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3月6日第1974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宝石;小饰物(首饰);装饰品(首饰);翡翠;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58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1404群组“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5月13日第198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宝石;景泰蓝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玉雕首饰;珠宝首饰;贵金属锭;银制工艺品;首饰盒”。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玻璃;表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