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博奥龙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02849号“YUNMA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3501、3504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667769号“YUN MUA”商标、第5598328号“玉湖投资YHTZ及图”商标、第41942526号“Homart及图”商标、第41984034号图形商标、第36562297号图形商标、第22986190号图形商标、第9071847号“廣邑GU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UNMA”与引证商标一“YUN MU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