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翔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5339号《行政判决书》,我局依法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24195384号“N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管理辅助”复审服务与第10909863号“nomo及图”商标、第10475480号“ON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中其他认定未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转让、变更,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二、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