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21926号“妆养仿生膜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妆养仿生膜科技”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