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房店市大洋家居五金建材商行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5113号“皇家一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3469号“皇家一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