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喜一良作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62829号“喜一良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86736号“喜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一良作”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