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30602号“宏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源及图 85830602

阅读:158589 2026-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宏源不锈钢水箱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汇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0602号“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0281号“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宏源不锈钢水箱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汇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0602号“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0281号“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宏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30602号“宏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源及图 858306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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