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985483号“涵潮 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涵潮 涵及图 86985483

阅读:88628 2026-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涵潮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85483号“涵潮 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22746号“菡潮”商标、第41876838号“涵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苏州涵潮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85483号“涵潮 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22746号“菡潮”商标、第41876838号“涵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已在先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之一“涵潮”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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