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万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商致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17133号“惠省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于9月办理了变更,现已无商标代理,变更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的受理时间。申请人实际为连锁超市品牌管理公司,而非代理机构,申请人商标业务也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营业执照范围是代办营业执照公司的失误操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之情形。
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删除“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