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博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35080号“普小 PUXIAO 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1507号“小普马桶”商标、第57477776号“小普AI家”商标、第10970623号“PX”商标、第38190646号“PX”商标、第62636555号“P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普小”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X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延长电线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