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沭县鲁南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河南匹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0498号“LN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0573号“中国石油CNPC及图”商标、第4360570号图形商标、第4360621号“CNPC及图”商标、第4360587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第4360624号“PETRO CHINA及图”商标、第5514990号图形商标、第5514993号图形商标、第2016662号图形商标、第68196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NSY及图”,其中图形部分占据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燃料;汽油;矿物燃料;蜡(原料);蜡烛;除尘制剂;电能;柴油;燃料油”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油、工业用蜡、电能、核聚变产生的能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