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斗山山猫北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硕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63481160号“山猫天下 SHANMAOTIANX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36812号“山猫 BOBCAT及图”商标、第5802254号“BOB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山猫/BOBCAT”系列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或授权而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第162158号“山猫 BOBCAT”商标、第5802252号“BOB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经在中国市场成为了家喻户晓的机械产品品牌,其商标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缺乏合理解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商品来源和品质的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Bobcat 山猫”品牌官方网站关于其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关系声明;
3.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销售、参加展会等商标使用证据;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13年至2018年关于申请人“Bobcat 山猫”品牌的文献检索报告;
5.在先案件裁决书;
6.申请人2019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
7.引证商标变更核准证明;
8.在百度、必应上关于申请人英文品牌“bobcat”的搜索结果;
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喇叭;运载工具用方向盘;机动三轮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7类“重工业机器及其部件和零件、农业机械”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为“山猫天下”,其与引证商标二“BOBCAT”(常译为山猫)的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