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烽火台云计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43673号“幼象科技Tiny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17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1.教育;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2.实际培训(示范);3.教育;4.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5.安排和组织培训班;6.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7.培训;8.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2.文稿撰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转让文件;3、商标使用授权书;4、客户分享视频截图;5、照片、宣传册、研讨会;6、公众号、抖音平台;7、公众号及新闻报道链接;8、合同及发票;9、判决书。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存在使用的事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幼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7日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取得注册。2019年7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赵彬。2023年4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易雪林。2024年1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烽火台云计算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另外,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我局对烽火台云计算有限公司、湖南幼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7可知,于指定期间内,以“幼象成长AI”为关键词的公众号以及相关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文章进行报道宣传,内容包含举办职业技能培训、AI+教育创新行动暨幼象科技品牌发布会等,公众号及媒体报道链接页面体现有复审商标标识,部分附有用户阅读量;证据8可知,于指定期间内,湖南幼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举办幼象科技品牌发布会等事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前述结合客户分享视频截图、照片、宣传册、研讨会、公众号、抖音平台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实际使用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