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烽火台云计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23761号“幼象科技Tiny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08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托管计算机站(网站);2.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3.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云计算”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工业品外观设计;3.室内装饰设计;4.艺术品鉴定;5.笔迹分析(笔迹学);6.测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转让证明文件;3、客户分享视频截图;4、照片、宣传册、研讨会;5、LOGO开机画面、抖音账号截图、委托开发的幼象科技店铺(智习室)PC端截图及备案号、公众号截图;6、公众号及新闻报道链接;7、建设咨询协议书及发票、委托研究课题协议书及发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发票、企业服务合同;8、判决书。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存在使用的事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幼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7日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取得注册。2019年7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赵彬。2023年4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易雪林。2024年1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烽火台云计算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云计算”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使用;证据2、8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证据;证据3-5或系未显示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或非复审服务的直接使用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证据6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7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非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