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邱县龙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6904号“水门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5494号“水门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