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京正国际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袁云斌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3日对第62318645号“皇家太太 Huangjia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8808533号“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皇家”品牌获得多项荣誉,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22年8月27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该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鉴于本案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亦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