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俭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44231号“土菜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得,已经具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由常见姓氏与餐饮行业商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