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煮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鑫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38913号“上源本草 NTEA 上源来自本草的恩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8984号“上源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产品的消费者都是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会根据自己的生活常识对商标进行区分理解,完全不会对两个不同的商标的含义产生误认和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燕窝;鱼制食品;海参(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