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55616号“北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妇 42155616

阅读:188032 2026-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北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42155616号“北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北妇”是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常用简称之一,且该简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北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42155616号“北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北妇”是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常用简称之一,且该简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北妇”简称的知名度及对应关系,其仍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及具有很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字号专有权(在先名称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研发、监制或推荐等关联,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且该抢注行为若被维持,将助长“傍名牌”不良风气,损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明知“北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简称,仍恶意抢注为商标,该行为并非正当商标注册行为,而是借助注册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不正当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介绍、工商查询;2、所获荣誉;3、媒体宣传报道;4、北京北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报告;5、“北妇”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常用简称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阴道清洗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字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北妇”系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名称的简称,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155616号“北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妇 421556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6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