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74501号“MIMOCH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MOCHAT 85474501

阅读:126395 2026-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倚行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74501号“MIMOC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58985号“MOMICHAT及图”商标、第47631223号“MIMO”商标、第65993511号“MIMOSTUDIO”商标、第…

  申请人:北京倚行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74501号“MIMOC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58985号“MOMICHAT及图”商标、第47631223号“MIMO”商标、第65993511号“MIMOSTUDIO”商标、第69413844号“理想 MIMO-NET”商标、第21029428号“MIM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书写方式、字体、字形、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审查流程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五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已因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近似。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是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与宣传,并使申请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并共存。引证商标一、二、五目前在撤销程序中,权利待定。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电子交互式白板;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所含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最终权利状态对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权利状态不再予以等待,予以评述。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474501号“MIMOCH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MOCHAT 854745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6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