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宏铭镜业(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8900号“JIU HONG 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9055号、第8369349号、第8369137号、第4529747号、第4529931号、第4529930号、第4529933号、第14015774号、第9800959号商标构成要素、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