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06420号“金莱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莱豹 69406420

阅读:42428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泽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大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对第69406420号“金莱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未注册商标“莱豹”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关系及其他关系。…

  申请人:郑州泽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大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对第69406420号“金莱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未注册商标“莱豹”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关系及其他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未注册商标“莱豹”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参展资料;2.销售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3.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5.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6.“王远亮”微信朋友圈录屏;7.争议商标公告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13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螺杆泵”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参展资料、销售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气体压缩机*空压机”商品上已使用“莱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标识的存在,具有主动避让义务,以免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而本案争议商标“金莱豹”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莱豹”商标仅一字之差,整体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空气凝结器;抽气机;增压机;电动压缩机”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气体压缩机*空压机”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及意图难谓正当,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之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螺杆泵”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莱豹”商标实际使用的“气体压缩机*空压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螺杆泵”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压缩机;空气凝结器;抽气机;增压机;电动压缩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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