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19674号“武林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武林风 49619674

阅读:111487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武林风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49619674号“武林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武林风》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电视文娱节目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

  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武林风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49619674号“武林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武林风》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电视文娱节目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武林风”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所承载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除大量抄袭攀附“武林风”节目知名度以外,还抄袭、摩仿“元宇宙”、“大嘴猴”、“来优品”、“河洛康家”、“沃品”等知名品牌,其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百度百科检索关键字“河南广播电视台”信息打印页;2017年河南广播电视台机构编制方案;百度百科检索关键字“武林风”信息打印页;租赁合同、舞美制作合同、广告推广合同、行程委托合同、演员演出合同及发票收据等;优酷网、土豆网、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平台检索截图打印页及相关公证书;节目视频截图;媒体报道;《武林风》节目所获荣誉奖项证书;申请人“武林风”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国家图书馆检索记录;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6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结合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武林风》栏目所获奖项、部分网络视频截图、媒体报道等可知,申请人及其前身河南电视台自2004年制作播出的电视节目《武林风》已为广大电视观众普遍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武林风》节目知名度的取得包含了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综合考虑,《武林风》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文字“武林风”与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电视节目名称文字构成相同。申请人《武林风》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及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挤占申请人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关于《武林风》节目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之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9619674号“武林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武林风 496196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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