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东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7971号“Europe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Europe”,可译为“欧洲”,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决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