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04873号“鼻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鼻一生”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