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铁森林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15191号“健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创意来源,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市场商誉。经查询,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核准先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26867号“健商云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不予受理通知发文结束流程,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因“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健商云”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