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诚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04608号“怀庆府砂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09218号“怀庆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独特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备办宴席;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怀庆府”,两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怀庆府砂锅”使用在其指定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