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沃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5944号“鸭脆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特殊含义及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鸭脆脆”使用在其指定的“板鸭”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