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盱眙县都梁十三香龙虾调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泰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6673号“虾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3249号“虾圣 XIA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没有续展,不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同时引证商标也被提出撤销申请,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虾圣”使用在其指定的“小龙虾(非活);虾(非活);虾酱;龙虾(非活)”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小龙虾(非活);虾(非活);虾酱;龙虾(非活)”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