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27541号“BIG.LI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G.LIPS及图 85827541

阅读:141835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研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27541号“BIG.L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843423A号“姣兰lips”商标、第71553705号“姣兰JanLane lips”商标、第38590649号“大嘴唇”商标、第44917431号“…

  申请人:兰研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27541号“BIG.L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843423A号“姣兰lips”商标、第71553705号“姣兰JanLane lips”商标、第38590649号“大嘴唇”商标、第44917431号“大嘴唇”商标、第44959850号“大嘴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且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27541号“BIG.LI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G.LIPS及图 85827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5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