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风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乂十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701389号“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73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社群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社群运营论文、合作协议、小程序截图、参与成员支付会费的流水记录、文创产品照片及网络平台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5日至2025年03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婚姻介绍;2.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及复印件):
1、《X++》公众号;
2、《X++朋友的朋友》公众号;
3、“X++朋友的朋友”活动记录;
4、七都社群营造结案;
5、“X++”社群运营论文;
6、“X++的朋友们”小程序;
7、“X++朋友的朋友”知识星球;
8、“X++”与主理人的共创合同;
9、“X++”的官媒报道;
10、“X++”的社群活动道具与售卖情况;
11、活动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婚姻介绍”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7均为电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向他人提供了标有“X++”品牌的复审服务。证据5和证据1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8中,合作协议缺乏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9、证据10均未涉及复审服务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婚姻介绍”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