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卡卡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韦尔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30245号“CACCA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6956号决定,于2025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灯”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灯;2.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1.烹饪用电高压锅;2.冰箱;3.风扇(空气调节);4.加热装置;5.地漏;6.浴霸;7.消毒设备;8.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U盘):1、《工程项目代理协议书》;2、订购合同、发票、出货单;3、检验报告、产品图片;4、展会施工合同、发票、付款单;5、产品图册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鼎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1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复审申请为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2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CACCARO牌天花板灯、筒灯等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证据3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天花板灯、筒灯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