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裕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凯恩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9163882号“AROMA SEN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356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洒水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洒水器;2.垃圾桶;3.盥洗室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1.家用过滤器;2.厨房用具;3.刷子;4.牙刷盒;5.化妆用具;6.保温袋;7.家务手套”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1.家用过滤器;2.厨房用具;3.刷子;4.牙刷盒;5.化妆用具;6.保温袋;7.家务手套”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淘宝店铺商标使用授权书;2、淘宝网店账户信息、店铺经营证明;3、网店首页、已卖出宝贝页面;4、申请人投诉商标授权人商标侵权历史记录。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7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过滤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复审申请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起,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1.家用过滤器;2.厨房用具;3.刷子;4.牙刷盒;5.化妆用具;6.保温袋;7.家务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授权他人在淘宝开设店铺并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在淘宝网店实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水龙头过滤器等商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家用过滤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核定使用的“家用过滤器;厨房用具”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此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牙刷盒;化妆用具;保温袋;家务手套”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用过滤器;厨房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