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卞桂青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莱芙沃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87001号“为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915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未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疑似存在象征性使用行为,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照片;2、淘宝店铺信息;3、淘宝在售商品信息;4、淘宝店铺部分销售记录;5、淘宝店铺内与客户聊天记录视频证据;6、被申请人与供应商聊天记录;7、被申请人与客户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本案中,证据3、4商品详情页及销售订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为水牌直饮净水器在淘宝上进行了实际销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净水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用水过滤设备;水消毒器;污水净化设备;家用水净化器”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