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中卫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24241号《关于第472584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73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30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佛山进出口代理资质办理指南、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及进出口代理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代理经营,并经批准具有办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代理进口协议书显示,他人委托其进口相应货物,委托方向其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合同签订在指定期间内,并显示复审商标,亦有相应进出口报关单及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发票内容指向代理进口服务。结合境外汇款申请书、付账通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账单、银行汇款手续费及电报费的收费凭证、收款及退款的电子回单等,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进口代理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因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进口代理”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进口代理服务”上的使用可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且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对其部分证据予以确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