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美加(泉州洛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39135189号“好奇鸭 HAOQ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健康卫生护理领域的领导者,“好奇”是其独创并率先在婴儿尿裤等卫生用品领域中使用的标识。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45545号“好奇”商标、第1785286号“好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多类别申请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如“高小丝少女肌”等,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三、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第44383232号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品牌介绍;产品图片;申请人商标信息;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销售合同、供货发票;产品包装图片、卖场照片;宣传材料;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荣誉证明;受保护记录、类似案例;被申请人商标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经营的必要环节之一,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泉州洛江安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4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优美加(泉州洛江)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包括变更前名义)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含文字“高小丝少女肌”、“好奇米奇”、“帮巴适”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举证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包括“高小丝少女肌”、“好奇米奇”、“帮巴适”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