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59362A号“三米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米坊 17459362A

阅读:105505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3日对第17459362A号“三米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

  申请人:高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3日对第17459362A号“三米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其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电子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6年10月6日,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出五年的限制,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局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459362A号“三米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米坊 17459362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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