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290035号“SH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P及图 88290035

阅读:38765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90035号“SH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2405号“SHHP”商标、第81106591号“SH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

  申请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90035号“SH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2405号“SHHP”商标、第81106591号“SH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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