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慕新飒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10929号“MUSINSA STANDARD E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含驱虫剂的灯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081号“EXPRESS”商标、第6661554号“EXPRESS”商标、国际注册第672934号“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含驱虫剂的灯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灯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含驱虫剂的灯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